武汉翰辰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翰辰建筑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223民初1471号
原告:***,男,1955年11月18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被告:武汉翰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崇阳县天城镇电力大道(新一中对面),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成年,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被告:***,男,成年,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原告***与被告武汉翰辰建筑有限公司、**和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登记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月十八日
书记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