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执153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里岔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33498387A。

法定代表人:尹怀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绪财,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长九路469号院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102670988E。

法定代表人:荆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鲁0281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鲁0281执1534号,执行标的为53322.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限期报告财产令,2021年2月10日启动第一次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2021年3月11日进行第二次总对总查控并发起人行查控。通过上述查控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财产线索。2021年6月11日至胶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土地。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不在居住地居住,无法采取拘留措施。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查控及调查内容均无异议,且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出,暂不需要悬赏查找被执行人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瑞国

审判员  任吉梅

审判员  盛 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怀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