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青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14347号
原告: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里岔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33498387A。
法定代表人:尹怀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杰,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青岛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97号1号楼3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93330M。
法定代表人:孙茂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志庆,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宪峰,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青岛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青岛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1元,减半收取1750.5元,由原告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金 萍
书 记 员  毕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