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华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8498号
原告: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里岔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33498387A。
法定代表人:尹怀新,经理。
被告:青岛华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即墨区经济开发区鹤山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61283829J。
法定代表人:姚巧芳,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诉讼费用应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范少恒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邱绪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8498号
原告: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里岔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33498387A。
法定代表人:尹怀新,经理。
被告:青岛华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即墨区经济开发区鹤山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61283829J。
法定代表人:姚巧芳,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诉讼费用应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范少恒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邱绪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