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郓城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郓城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5财保9-1号
解除申请人:李侠,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郓城镇金河路东段21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7608050069。
被申请人:***,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被申请人:山东郓城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5887839228。住所地:郓城县西门街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周敏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郓城福乐养老公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328428473Y。住所地:郓城县唐塔街道七里铺社区。
法定代表人:仝兰云职务:经理
本院根据解除申请人李侠的申请于2020年1月8日作出的(2020)鲁1725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山东郓城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郓城福乐养老公寓有限公司应领取的执行案款3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李侠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山东郓城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郓城福乐养老公寓有限公司应领取的执行案款30000元限额内予以解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山东郓城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郓城福乐养老公寓有限公司应领取的执行案款30000元限额内予以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晓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