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5民初7247号
原告:***,男,199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涛,郓城志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郓城县景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郓城县经济开发区郓州大道御水苑小区32号楼一单元1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MF9AR39。
法定代表人:蒲建军职务: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修盟,山东鲁韵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世元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郓城县胜利街中段路西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6613873375。
法定代表人:孔令建,职务:经理。
被告:山东郓城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郓城县西门街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5887839228。
法定代表人:周敏职务: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华,山东鲁韵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世元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郓城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县景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邓晓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