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民初4796号
原告:***,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被告:山东郓城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郓城盛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郓城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路
书 记 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