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2579号
原告:山东世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胜利街中段路西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661387337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郓城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经济开发区工业2路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EJJNQX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郓城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西门街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5887839228。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山东世元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郓城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郓城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世元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世元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世元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山东世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现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