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7945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淑笛(特别授权)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山东郓城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郓州街道办事处西门街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58878392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郓城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郓城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郓城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