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7927号
原告:**,男,199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李集行政村***547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94********。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淑笛(特别授权),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侯咽集镇碱店行政村碱店村301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63********。
被告:山东郓城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郓州街道办事处西门街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58878392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郓城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郓城县***道办事处**小区010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9********。
原告**与被告***、山东郓城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