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晋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一储备资产管理局福州管理站、福州南方广安居商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执55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一储备资产管理局福州管理站,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万咏平,站长。
被执行人:福州南方广安居商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811031113),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谢坑村。
法定代表人:冯侃,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州晋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658155A),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国货东路89号象园小镇2号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陈增壁,总经理。
被执行人:冯侃,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一储备资产管理局福州管理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104民初38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2月1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福州南方广安居商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福州晋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冯侃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一储备资产管理局福州管理站偿还借款5256616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67094元、律师费5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48392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以电话+短信+电子及法院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福州南方广安居商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福州晋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冯侃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至2021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尚未受偿。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州南方广安居商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福州晋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冯侃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一储备资产管理局福州管理站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曜辉
执行员  刘兴宝
执行员  曹 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琳增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笔录
时间:2021年12月28日
地点:本院执行局
合议庭成员:陈曜辉、刘兴宝、曹蒸
承办人:陈曜辉书记员:陈琳增
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陈曜辉:本案案情(略)。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以电话+短信+电子及法院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福州南方广安居商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福州晋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冯侃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四、截至2021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尚未受偿。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州南方广安居商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福州晋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冯侃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积极采取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拟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两位意见如何?
刘兴宝:同意承办人意见。
曹蒸:同意承办人意见。
合议庭一致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案件结案审批表
执行案号
(2021)闽0104执559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
根据
(2020)闽0104民初3816号民事判决书
立案时间
21-02-22
申请执行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一储备资产管理局福州管理站
被执行人
福州南方广安居商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福州晋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冯侃
执行标的
4599197.28元
实际执行
标的
结案方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结案时间
2021.12.28
执行
情况
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承办人
意见
本案拟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局长
意见
院领导
意见
限制消费令
(2021)闽0104执559号
冯侃、陈增壁:
因你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责令你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对你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你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本令时止;本令发出之日,本院将向有关公信部门及银行等有关征信系统发送相关信息;被执行人在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后主动来本院履行并说明相关情况的,本院酌情可对被执行人减轻或免除相关处罚。
经办人:
签发人: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