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执18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宏途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60396442U),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浦上大道208号红星点金商务中心金华小区(红星国际二期)第04幢19层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州晋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658155A),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国货东路89号象园小镇2号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陈增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宏途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晋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闽0104民初58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支付原告工程款389255元及违约金。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州晋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及车辆登记情况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闽0104民初58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 毅
执行员 陈伏发
执行员 郑敏惠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琳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