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晋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晋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终17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伟,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钻康,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州晋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国货东路89号象园小镇2号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陈增壁,职务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晋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3民初4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3民初48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36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林哲森
审 判 员 黄 锋
审 判 员 金光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奕
书 记 员 吴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