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03执20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仓山区。
被执行人:福州晋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国货东路89号象园小镇2号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658155A。
法定代表人:林仲驹。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州晋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闽0103民初20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州晋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州晋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并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州晋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采取的全部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0)闽0103执2008号案件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州晋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大松
审判员 林铭伟
审判员 赵景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俊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