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802民初1594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05月13日出生,自由职业,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祺,江西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12月27日出生,自由职业,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江西烨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后河信和新城嘉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5161458XW。
法定代表人:刘晔,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西烨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烨达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5万元,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出具欠条时的贷款年利率4.9%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算3个月为0.24万元);2、被告烨达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告***与被告***同为被告烨达公司股东,2020年8月31日,经原、被告协商一致达成退股协议,由被告***接收原告20%股份,转让价2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25万元的欠条一份,并由被告烨达公司提供保证,但至今两被告均未归还欠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被告***、烨达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原为烨达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出资额为420万,占烨达公司股份20%;被告***出资额为1,680万元,占股份80%。在被告烨达公司经营过程中,原告认为,公司由***经营,公司从2019年开始中途只分过一次红,因此要求退股。经过原告***与被告***进行协商,被告***同意原告退股并退回原告投资款25万元。后因被告***迟迟未付款,原告要求两被告向其出具欠条即可变更工商登记出资。2020年8月31日,被告***作为欠款人,被告烨达公司作为担保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人民币共计贰拾伍万元(退股江西烨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股份),并承诺2020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2020年9月24日,被告烨达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变更为刘晔,出资额420万,占烨达公司股份20%;被告***出资额为1,680万元,占股份80%。刘晔为被告***儿子。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退股款。
原告提交的欠条、企业登记信息与原告相应陈述能综合印证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就退股达成的欠款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欠条向原告按期支付25万元退股款。现被告***未按约履行,应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款项日止。由于原、被告在欠条中对保证方式未做约定,故被告烨达公司应依法向原告***就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烨达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退股款25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
二、被告江西烨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6元,减半收取2,543元,保全费1,820元,共计4,363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江西烨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王婉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 琳
附相关主要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