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烨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玖隆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某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2民初4448号
原告:吉安市玖隆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中山西路9号3幢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607747291。
法定代表人:罗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善平,男,汉族,1963年10月10日出生,住吉安市吉州区,系公司股东。
被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后河信和新城嘉苑1-4幢3-3-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161458XW。
法定代表人:刘烨。
原告吉安市玖隆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玖隆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计1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为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院一印)
书记员  易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