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图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天图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铁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海民初字第14180号
原告北京天图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8号。
注册号:11010500229188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宏,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住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铁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峰窝甲102号。
注册号:11000000512359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天图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图设计公司)与被告北京铁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道大厦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被告铁道大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诉争工程地点北京铁道大厦属于铁路设施为由,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款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本案中,诉争工程为北京铁道大厦主楼改造工程,工程内容为北京铁道大厦内部装饰装修,故该工程内容不属于铁路或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范围。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本院辖区的北京市海淀区北峰窝甲102号,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被告铁道大厦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申请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铁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丁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