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公路机械工程处

某某与安庆市公路机械工程处G105宿松段路面大中修工程项目部、安庆市公路机械工程处等承揽合同纠纷1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松民二初字第00229-1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公路机械工程处G105宿松段路面大中修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该项目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何江,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公路机械工程处,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闵芳芬,该工程处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江,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祝建安,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宿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定国诉安庆市公路机械工程处G105宿松段路面大中修工程项目部、安庆市公路机械工程处、***、祝建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各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吕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
审判长吕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七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