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公路机械工程处

某某与安庆市公路机械工程处G105宿松段路面大中修工程项目部、安庆市公路机械工程处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安庆市公路机械工程处G105宿松段路面大中修工程项目部、安庆市公路机械工程处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9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松民二初字第00229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公路机械工程处G105宿松段路面大中修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该项目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何江,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公路机械工程处,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闵芳芬,该工程处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江,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建安,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代理人:田中宇,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安庆市公路机械工程处G105宿松段路面大中修工程项目部、安庆市公路机械工程处、***、祝建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庆市公路机械工程处G105宿松段路面大中修工程项目部、安庆市公路机械工程处、***、祝建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吕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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