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美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与安徽美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225民初4146号
原告:**,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文水,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美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现代产业园区江天路与莲花山路交口坤瑞大厦1号楼1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8886051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美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姜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