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美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与安徽美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225民初4145号
原告:***,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安徽美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现代产业园区江天路与莲花山路交口坤瑞大厦1号楼1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88860510R。
法定代表人:周其胤,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美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安徽美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不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马 惠
审 判 员  翟亚东
人民陪审员  郑潇静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远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