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4民初1181号之一
原告:安徽美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现代产业园区梅山湖路美自然大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500588860510R。
原告:***美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王同岳镇崔池村村南51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4MA07Q1RU5G。
被告:***人民政府,,地址:河北省衡水市***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信华,县长。
原告安徽美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美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后,原告***美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顾文妍
人民陪审员 高希暖
人民陪审员 张 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