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美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美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饶阳县美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与饶阳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4民初1181号之一

原告:安徽美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现代产业园区梅山湖路美自然大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500588860510R。

原告:***美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王同岳镇崔池村村南51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4MA07Q1RU5G。

被告:***人民政府,,地址:河北省衡水市***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信华,县长。

原告安徽美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美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后,原告***美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顾文妍

人民陪审员  高希暖

人民陪审员  张 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