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众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众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新骏电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06民初788号









原告





郑州众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路228号17号楼01号。

法定代表人:郑广鑫,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秦珂,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河南新骏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上汜路951号。

法定代表人:张进湘,系公司总经理。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9,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2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新骏电机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9,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2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元,由被告河南新骏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沛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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