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民初2970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豫,南阳市西峡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阳强鑫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仲景大道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782240905U。
法定代表人:王长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源,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峡县双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龙腾街16号。
负责人:邵继锋,镇长。
被告:汤阴县永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城关镇食品工业园区工横二路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76947319X9。
法定代表人:王世杰,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南阳强鑫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峡县双龙镇人民政府、汤阴县永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要求将原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原告***预交受理费577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多交的554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杨付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