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执恢10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行,住所地:南阳市西峡县白羽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史麦青,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西峡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西峡县回车镇垱子岭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阳强鑫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西峡县仲景大道3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住西峡县城区。
被执行人:杨文娜,女,住西峡县城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行与西峡县**混凝土有限公司、***、杨文娜、南阳强鑫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3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首次执行案号为(2020)豫1323执125号,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法定代表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亦未向本院申报公司的财产情况。
二、2021年3月1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总局、民政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均未发现相应查询的财产。
三、经线下调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但均为轮候查封。
四、2021年8月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若自行无法搜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亦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 雷
审判员 宋 冬
审判员 丁志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林广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