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强鑫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西峡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执329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被执行人:西峡县**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峡县云华蝙蝠洞风景旅游区。
被执行人:南阳强鑫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峡县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王长春。
被执行人:杨文娜。
被执行人:余会琴。
被执行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西峡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峡县云华蝙蝠洞风景旅游区、南阳强鑫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峡县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长春、杨文娜、余会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南阳市智圣公证处作出的(2020)豫宛智证执民字第1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西峡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峡县云华蝙蝠洞风景旅游区、南阳强鑫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峡县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长春、杨文娜、余会琴、***偿还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1431025.41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西峡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峡县云华蝙蝠洞风景旅游区、南阳强鑫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峡县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长春、杨文娜、余会琴、***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王长春、余会琴已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西峡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峡县云华蝙蝠洞风景旅游区、南阳强鑫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峡县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长春、杨文娜、余会琴、***名下财产。已查封被执行人余会琴名下豫R×××××、豫R×××××车辆两部,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1月28日至2023年1月28日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豫R×××××车辆一部,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1月28日至2023年1月28日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豫A×××××车辆一部,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2月2日起至2023年2月1日止。已查封被执行人南阳强鑫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17××36,已查封被执行人西峡县**混凝土有限公司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西401873,已查封被执行人王长春名下房产两处,房产证号为西1024430、西1024431,已查封被执行人杨文娜名下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16××30、已查封被执行人余会琴名下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西105946,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西1017886,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叁年,自2021年2月4日起至2024年2月3日止。申请执行人应在上述财产查封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交继续查封申请。
三、本院多次通知被执行人西峡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峡县云华蝙蝠洞风景旅游区、南阳强鑫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峡县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长春、杨文娜、余会琴、***到庭,被执行人西峡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峡县云华蝙蝠洞风景旅游区、南阳强鑫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峡县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长春、余会琴已与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且已履行案款400000元。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申请人若自行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1031025.41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对已查封财产暂不进行处置,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西峡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峡县云华蝙蝠洞风景旅游区、南阳强鑫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峡县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长春、杨文娜、余会琴、***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雷审判员王爽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南  娟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