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强鑫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南阳强鑫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03执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张衡路6号,统一信用代码:91410000712634589L。
负责人:霍振峰,任行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柳妹,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南阳强鑫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782240905U,住所地:西峡县仲景大道37号。
法定代表人:王长春,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省旌翔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317289092U,住所地:西峡县产业集聚区(回车镇石梯村)。
法定代表人:黄保华,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长春,男,回族,1969年11月21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
被执行人:杨文娜,女,汉族,1974年10月1日生,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号。
被执行人:黄保华,男,汉族,1981年2月20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2年8月14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
被申请人:桑波,男,汉族,1982年4月10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
被执行人:吴鹏,女,汉族,1983年2月9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南阳强鑫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旌翔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王长春、杨文娜、黄保华、**、桑波、吴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豫1303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南阳强鑫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旌翔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王长春、杨文娜、黄保华、**、桑波、吴鹏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南阳强鑫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旌翔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王长春、杨文娜、黄保华、**、桑波、吴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催告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南阳强鑫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旌翔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王长春、杨文娜、黄保华、**、桑波、吴鹏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豫R×××××丰田牌汽车一辆,登记日期为2014年5月7日,本院经相关部门核实上述车辆于2019年7月12日过户到案外人名下。
2、查明被执行人桑波名下有车牌号为豫R×××××奥迪牌汽车一辆,登记日期为2016年12月9日,本院经相关部门核实上述车辆于2019年6月25日过户到案外人名下。
3、查明被执行人吴鹏名下有车牌号为豫R×××××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登记日期为2016年4月18日,本案已进行首次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车辆,暂无法处置。
4、查明被执行人杨文娜名下有车牌号为豫A×××××迷你牌汽车一辆,登记日期为2011年1月1日,上述车辆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委托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车辆,暂无法处置。
5、查明被执行人南阳强鑫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旌翔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王长春、黄保华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6、查明被执行人杨文娜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行4367422590450512537_156_1账户内有存款4964.41元,实际冻结4964.41元,划拨金额为4964.41元;工行河南省南阳西峡支行17×××62账户内有存款79841.03元,实际冻结79841.03元,划拨金额为79841.03元;查明被执行人王长春名下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b807c74bb990b996@wx.tenpay.com账户内有存款3219.59元,实际冻结3219.59元,扣划金额为3219.59元,上述扣划总金额为88025.03元,已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7、查明被执行人南阳强鑫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旌翔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王长春、杨文娜、黄保华、**、桑波、吴鹏无其他财产。
三、查明被执行人南阳强鑫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关联案件中共有案件11件,其中2件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中4件为强制执行完毕,其中4件为终结执行,1件正在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旌翔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关联案件中共有1件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长春在关联案件中共有案件16件,其中4件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中5件为强制执行完毕,6件为终结执行,1件正在执行;被执行人黄保华在关联案件中共有1件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桑波在关联案件中共有案件7件,其中5件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件为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吴鹏在关联案件中共有案件7件,其中5件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件为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杨文娜在关联案件中共有案件10件,其中2件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中3件为强制执行完毕,4件为终结执行,1件正在执行;被执行人**在关联案件中共有1件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南阳强鑫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旌翔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王长春、杨文娜、黄保华、**、桑波、吴鹏有房产登记;王长春、杨文娜、黄保华、**、桑波、吴鹏名下亦无公积金信息。
五、在执行中,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应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南阳强鑫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旌翔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王长春、杨文娜、黄保华、**、桑波、吴鹏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六、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已向被执行人南阳强鑫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旌翔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王长春、杨文娜、黄保华、**、桑波、吴鹏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及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南阳强鑫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旌翔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王长春、杨文娜、黄保华、**、桑波、吴鹏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向其明示若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有困难可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院(2020)豫1303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表述为准;已执行到位88025.03元,依法在本息中扣除】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阳强鑫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旌翔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王长春、杨文娜、黄保华、**、桑波、吴鹏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 伟
审判员 谭 猛
审判员 马俊顶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元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