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23执292号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南阳强鑫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阳强鑫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3民初36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阳强鑫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阳强鑫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20)豫1323执2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有权持本裁定书请求恢复执行。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张相军
审判员 陈 浩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闫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