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执恢4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南阳强鑫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峡县强鑫物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XX,男,回族。
被执行人:***,女,汉族。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323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贷查封被执行人南阳强鑫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峡县强鑫物流有限公司、***、***9041188元或相应价值财产(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