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25民初1851号
原告:***,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林海,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开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新乡市凤泉区站前路锦园社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仲奇,河南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
第三人:翟国军,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开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翟国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万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