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高峰、河南省开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82民初740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孟电集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常村镇常西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580334639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峰,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申请人:河南省开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站前路锦园社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789193881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河南孟电集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高峰、河南省开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豫0782民初740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高峰、河南省开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河南孟电集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高峰、河南省开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125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