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孟电集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高峰、河南省开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82民初7406号之一
原告:河南孟电集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常村镇常西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580334639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峰,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告:河南省开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站前路锦园社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789193881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孟电集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峰、河南省开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孟电集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峰、河南省开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孟电集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峰、河南省开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孟电集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峰、河南省开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88元,减半收取计7794元,由原告河南孟电集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