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3财保46号
申请人:河南省田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97345753R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金穗大道117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新
委托代理人:秦亚洁、琚前春(实习),河南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开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789193881Y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路开元名都大酒店六号楼九楼905室
法定代表人:赵志隆
申请人河南省田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开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银行账户:25×××90)。申请人河南省田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1000000元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开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银行账户:25×××90)。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田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红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泽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