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11民初3855-1号
原告:新乡市跃宏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环宇立交桥北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110559957548。
法定代表人:刘克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军、崔程瑜(实习),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开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站前路锦园社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789193881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被告:曹雪志,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被告:李瑞新,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原告新乡市跃宏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开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雪志、李瑞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跃宏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85元,减半收取计4792.5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312.5元,原告新乡市跃宏物资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李九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赵来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