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市跃宏物资有限公司、河南省开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11民初3855-1号
原告:新乡市跃宏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环宇立交桥北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110559957548。
法定代表人:刘克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军、崔程瑜(实习),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开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站前路锦园社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789193881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被告:曹雪志,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被告:李瑞新,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原告新乡市跃宏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开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雪志、李瑞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跃宏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85元,减半收取计4792.5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312.5元,原告新乡市跃宏物资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李九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赵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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