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8民初4675号
原告***,女,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南蒲区。
委托代理人郭卫平、郭利莹,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
被告河南省蒲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海涛
住所地:长垣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蒲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元,由***负担。
审判员 范国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冰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