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宏义锅炉安装有限公司

昌黎县宏义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与霸州市石化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河北源益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322执1082号
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宏义锅炉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673247833P。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霸州市石化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6010025544。
法定代表人:林某。
被执行人:河北源益管道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335884602E。
法定代表人:卢某。
本院在执行昌黎县宏义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与霸州市石化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河北源益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3民终1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464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宏义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限高令、督促履行告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
3、本院通过传统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工商股权登记、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其他投资行收益情况,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已通过约谈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霸州市石化阀门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8430元,其中225000元已转入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宏义锅炉安装有限公司账户,执行费3430元已转入昌黎县财政局账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宏义锅炉安装有限公司放弃被执行人霸州市石化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赔偿款7000元,本案执行标的23200元尚未执行完毕。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康洪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建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