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502民初4844号
原告:锡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原告锡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锡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锡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之间的纠纷,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锡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锡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成茹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武伊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