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502民初2916号
原告:锡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现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现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锡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2020年9月22日,原告锡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锡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50元(已减半),由原告锡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 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