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长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都*******、***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3125民初991号
原告:**都*******,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被告:***,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被告:新疆三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南路42号天润世纪大厦1单元1202室42区1丘42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三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莎车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莎车县城南新区绿地八方城B-3区2-2号。
负责人:*新畅,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昌吉州长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乌奇乐东南侧天壹综合楼2楼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都*******与被告***、新疆三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新疆三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莎车分公司、第三人昌吉州长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都********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都*******以其已收到欠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塞米·肉孜麦提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0元,减半收取计43.75元,由**都塞米·肉孜麦提负担。
审判员*显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俞青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