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长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东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昌吉州长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5民初2182号
原告:新疆东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奇台县喇嘛湖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栋,该公司经理。
被告:昌吉州长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吉木萨尔县乌奇东路南侧天壹综合楼2楼9号。
法定代表人:马平,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东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吉州长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东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东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