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长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昌吉州长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匠盟盟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2执770号 申请执行人:昌吉州长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吉木萨尔县乌奇东路南侧天壹综合楼2楼9号。 法定代表人:**,昌吉州长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匠盟盟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山路26号时代广场小区1栋22层D座B室。 法定代表人:***,新疆匠盟盟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2民初1446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匠盟盟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94780元(其中本金192000元,执行费2780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匠盟盟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匠盟盟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