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极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合合水泥制品厂有限公司与承德极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8民初4291号之二

原告:**合合水泥制品厂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御道口牧场总场。

法定代表人:侯立民,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志,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极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河东村**。

法定代表人:宋国才,职务总经理。

原告**合合水泥制品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极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合合水泥制品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合水泥制品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合水泥制品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71.37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6071.37元,由原告**合合水泥制品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肖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