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8民初4291号之二
原告:**合合水泥制品厂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御道口牧场总场。
法定代表人:侯立民,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志,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极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河东村**。
法定代表人:宋国才,职务总经理。
原告**合合水泥制品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极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合合水泥制品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合水泥制品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合水泥制品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71.37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6071.37元,由原告**合合水泥制品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肖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