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极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合合水泥制品厂有限公司、承德极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8民初4291号之一

申请人:**合合水泥制品厂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御道口牧场总场。

法定代表人:侯立民,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志,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极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河东村**。

法定代表人:宋国才,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的(2020)冀0828民初42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合合水泥制品厂有限公司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极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围场支行的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极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围场支行10×××53账户的冻结。

审判员  王晓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肖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