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民终38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鸿盛花园小区12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魏洪林,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2月18日生,蒙古族,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龙,男,1970年3月9日生,满族,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极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河东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宋国才,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俊林,男,196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玉龙、承德极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俊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8民初3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26.07元,减半收取3013.04元,由上诉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侯金声
审判员 马 莉
审判员 陈德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龚舒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