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8民初645号
原告:潘国龙,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大伟,围场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振环,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孙军,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承德极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河东村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681363519J。
法定代表人:宋国才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国,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广达机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围场经济开发区(科教园区学府新城1#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MA088DK27R。
法定代表人:王婧睻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淑影,女,199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联盟,河北王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国龙与被告西振环、孙军、承德极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广达机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潘国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人工费人民币115500.00元;二、判令被告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原告自2019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三、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8年被告孙军借用被告承德极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承包了河北广达机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的御道口机场项目工程。后被告孙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被告西振环施工。被告西振环雇佣原告进行机场围栏施工,拖欠原告人工费人民币115500.00元未予给付,2021年1月16日被告西振环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拖未予给付,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予以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款115500.00元,由于本案原告存在遗漏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潘国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5.00元,保全费1170.00元,依法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审 判 员 刘立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艳辉
书 记 员 娄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