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财保861号
原告:金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508号。
法定代表人:杨军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宝、王伟东,河北硕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段老哞,男,195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508号。
被告:内蒙古丁香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汇商广场B1座10043室。
法定代表人:吴蕊红,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金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丁香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财产,并已担保人段老哞名下坐落在长安区的房屋不动产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金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段老哞名下坐落在长安区(不动产权证号:石房权证长字××号)的房产;
二、冻结被告内蒙古丁香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35102.2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崔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