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5民初2669号
原告:廊坊德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城县现代制造业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MA09FHCU53。
法定代表人:魏普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金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1337265J。
法定代表人:杨军明,该公司总经理。
廊坊德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金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廊坊德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德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计159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860元,由原告廊坊德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心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