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3民初18号
原告:金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杨军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文芹,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伟娜,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休门街金桥商务**/div>
法定代表人:段海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文芹,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伟娜,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州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石家庄市晋州市东张村/div>
法定代表人:王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付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琢,河北牛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金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晋州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金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98.0元,减半收取计4,049.0元,由金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郝宏海
人民陪审员 张学敏
人民陪审员 周 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利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