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国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东国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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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03民初3891号之二
原告:浙江东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小和山村。
法定代表人:陈东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沛,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宏斌,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原告浙江东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后由于本案有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浙江东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东国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东国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50元,合计诉讼费5275元,由原告浙江东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代琼
人民陪审员沈建新
人民陪审员顾应乔
二O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明宇
书记员沈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