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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1民初1045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佳梅,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小和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79889888C。
法定代表人:陈东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莉,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华彬峰,男,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江北街道华店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东国建设有限公司、***、华彬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保全费270元,合计4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汪永清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英